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繁阳镇新港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有关单位: 县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繁政(2004)36号)已经修订,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繁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大病医疗负担,提高我县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全县统筹,以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的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可持续运行; (二)农村居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参保农村居民受益面; (四)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领导机构。 第六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合管局)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县合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和制度。 (二)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及参保对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行为。 (三)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裁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 (四)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工作,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及时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