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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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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引导职工到社区就近就医,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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