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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发〔2005〕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对《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松政发(2004)55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一日

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个人、集体、国家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以收定支,低点起动,稳步发展,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公开与效率相结合;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须与我县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为主任,县委办、县府办、宣传部、监察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残联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新农医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医办),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各乡镇要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农医办),处理日常工作。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相关部门及参保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县新农医监督小组),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职责:
  (一)县新农医管委会主要职责:
  1、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2、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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