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5〕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第1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三日 松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职)人员;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职)人员; (三)省部属单位企业及外地驻松阳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四)已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的改制、破产、歇业、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含退职及内退计提人员); (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实行劳动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第三条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企业按照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上一年度月退休金总额之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对象年龄(单位按平均参保年龄计算)50周岁以上(含)的缴费比例为6.5%,60周岁以上(含)缴费比例为7%。 新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不予退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在职职工根据缴费工资按单位8%,个人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退休金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县社会平均工资(以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的,按照县社会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以省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300%的,按照300%确定。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县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办法,参保单位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参保单位新调入、招工、录用等人员参保时,应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暂时困难的,需提前1个月向县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缓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单位垫付,到期补缴后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条 参保单位既不申请缓缴,又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时地税部门发出限期补缴的书面通知,补缴时加收每天2‰的滞纳金。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需连续6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30天之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人员增减时,在30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