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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市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市政办发[200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吉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延吉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延市政发[2000]51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实现多层次、多途径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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