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4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取水;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