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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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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4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取水;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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