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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险业宣传工作,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局制订了《甘肃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办公室。
  联系人:颜志坚
  联系电话:0931-8831887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甘肃省保险行业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实现保险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行业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以各单位名义上报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的,与各单位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密切相关的,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具有宣传价值和政策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网络和高效灵敏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编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为甘肃保监局统揽全省保险业发展动向、促进科学决策和全辖各保险单位及时掌握信息,调整发展策略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四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甘肃保监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5日内报甘肃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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