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2005年11月7日 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水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节水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集雨、防洪、除涝等各类水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