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竹府办[2005]1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绵竹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绵竹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各镇乡、市政府各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直接显性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各镇乡、市政府各部门)出具担保的或有显性债务。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全面负责本级和镇乡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村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镇乡政府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纳入镇乡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级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禁止用于非基础性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