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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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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哄抢电力设施的案件。

  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机构和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做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第七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五)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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