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含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含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一般门诊医疗; (三)统筹帐户与家庭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县农业户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四)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七条 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办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归集上交的具体事项; (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四)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二)获得医疗费用补助的权利; (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