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驻本市的省属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包括: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滥用职权行为; (四)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行为; (五)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为。 前款规定不包括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过错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等后果,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行政监督措施。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等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三)合法、公正、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章 过错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