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