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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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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发布日期】 2005-10-1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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