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水平,严格按决策程序办事,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一项措施。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政纪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