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扶持和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个人医疗保健帐户和医疗救助为辅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征缴管理、支付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四部分组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帐结合、征监管分离、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单位及参保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镇(区)以及卫生、财政、民政、农工、保险等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没有完成任务或造成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卫生、财政、民政、劳保、农工、审计、监察、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农村医保基金)的收费标准、征缴办法、补偿标准;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即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属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合管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合管委的决定; (二)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各镇(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市合管委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镇(区)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委)及其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合管委的决定; (二)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及卫生服务状况和预防保健需求; (三)组织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落实、监督工作; (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计划、发展规划及配套方案; (五)协助本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农村医保基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一条 市合管委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行使基金管理、补偿支付等业务管理职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按专业化管理原则,对全市农村医保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