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