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制定了《2006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公布,请结合以下具体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制《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表式详见附件2),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分散自购。对于一些涉及全市性或跨部门、跨旗县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国产自主创新产品。 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在限额标准(市级5万元,县级2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到定点单位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年内零星采购同一产品不得超过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