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我区地方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 1.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四)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 1.企业购置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 2.企业购置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六)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