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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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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财综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6]6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鄂政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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