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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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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第一条 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与再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7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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