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完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建立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本市城镇户口,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3、转业复退军人; 4、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上述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并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初次参加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