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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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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完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建立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本市城镇户口,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3、转业复退军人;
  4、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上述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并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初次参加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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