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青年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2005]35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通知》(赣劳社[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职业经验的青年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职业见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