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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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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积极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着力解决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切实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并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二)以扩大就业为目标、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逐步扩大就业规模,不断提高就业质量。“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0万人,再就业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扩大就业安置容量
 
  (三)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集群式发展。在继续扶持发展纺织服装、电子元器件、铜工艺品加工等产业的同时,扩大财政扶持范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后年度根据市财政收入情况再予适当增加。
  (四)全力推进组织起来就业工作。加快市级再就业工业园建设,加大市“众帮再就业创业园”的资金投入,使其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铜官山区要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3—4个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铜陵县要建立2—3个再就业一条街或再就业创业基地。其他三个区(含开发区)要分别建设1-2个以加工业为主的再就业创业基地。继续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合伙经营实体,每个社区要建立4—5个非正规就业组织或合伙经营实体。
  (五)大力开发社区服务性岗位。抓住我市社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契机,将推动社区建设同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要加大购买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等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六)不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巩固和发展北京、上海等地的劳务输出基地,重点开发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劳务市场。铜陵县与郊区要创立独具特色的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七)以创业促进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要帮助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进一步制定和落实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八)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招聘活动,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和就业机会。重点开展为解决特困群体就业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广大城乡妇女实现就业的牵线搭桥活动、为民营企业招缆人才的牵手活动、为广大技能人才实现区域交流的“马芜铜人才流动专项招聘活动”、以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为主题的“春风行动”等。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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