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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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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绥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2]13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阳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绥阳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委托建行绥阳县支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管理部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首先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持管理部审核文件,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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