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密政发〔200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的实施细则》已经第49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的搬迁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4)10号)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县偏远山区农户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搬迁范围为2001年3月31日前久居在经地矿部门和市水利部门测定的洪水泥石流高、中、低易发区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农户。共涉及8个镇、47个行政村、121个自然村的2971户、8091口人(2006-2007年计划搬迁4556口人)。 第二条 在以避险为主的条件下,坚持“农户自愿搬迁”原则,鼓励搬迁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搬迁、自然村向主村搬迁。 第三条 凡属于搬迁范围内的农户,必须整院、整户搬迁。在自愿的基础上,首先向村委会写出书面搬迁申请,村委会根据搬迁户的意愿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向县山区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后,经县山区搬迁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