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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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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构建大规模、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提高我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在更高层次实现更快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
  (一)鼓励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由市领导跟踪联系。
  (三)市级以上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要保证供地,并能按时开工。
  (四)加强外资项目落地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确保项目及时进场开工。加强已落实用地企业的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用好土地资源。确保世界500强、跨国大公司和行业巨头投资项目以及高科技外资项目、对我市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此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殊办理。
  (五)对列为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生产性项目,享受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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