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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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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巴南府办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
巴南府办发(2006)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市巴南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四项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按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重庆市巴南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改革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
  (五)坚持划分免费学校范围、学生有序流动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步骤
  第四条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免除我区鱼洞和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详见“附件1”)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详见“附件2”)就读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步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安排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继续按照现行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五条 到2007年,全面排除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前年度累计未改造危房和当年新增危房。
  第六条 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同时,区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市定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第七条 2009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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