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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顿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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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煤安〔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顿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季度全市煤矿发生死亡事故67起,死亡79人,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1.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起,死亡11人。与去年同期比较虽然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是事故起数仍然很高,存在反弹的趋向。造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矿井办矿标准低,安全基础条件差。要遏制煤矿事故,必须解决办矿标准,严格生产准入。今年是我市煤炭行业的“质量达标年”,在抓达标“样板矿”建设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事故矿井安全整改的力度,按照“出事故一个矿,就坚决停产整改达标一个矿”的原则,促进矿井质量上档升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以及市政府和我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顿监管工作,促进矿井安全达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工作的力度
  (一)凡今年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达标验收合格后才允许恢复生产。
  (二)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煤炭管理部门都要到现场,并且要对事故矿井作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下发一份停产整顿通知书,召开一次有周边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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