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市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源合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问题仍然存在,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继续做好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 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6.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认真做好每年2万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扎实推进每年1.5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工作。 (二)主要任务 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介绍等方式,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就业政策、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政策性失地进城人员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通过全面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为特殊就业对象购买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将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配套推进。各级政府在“十一五”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中,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切实将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时期项目规划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税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要鼓励辽河油田、华锦集团等中省直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加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的力度,尽快启动生产,安置企业职工。鼓励各类民营经济积极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通过政策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全力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家政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四)支持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市、县(区)财政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经办机构要制定使用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凡是安置上述两类人员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不予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支持发展以就业为先导的五大接续产业。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发展五大接续产业的机遇,实施项目牵动就业战略。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生产加工能力,扩大就业岗位。新上重点项目和接续产业项目应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支持关闭破产企业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国企改革盘活有效资产,吸引各类投资,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七)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扶持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劳务需求地区就业,定期了解输入地务工人员的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认真做好输入地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中介组织,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开展劳务中介活动。要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的对外劳务输出格局。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禁收取择校费和借读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