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将制定和落实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