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都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要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指标一次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四条 审核要求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象时,应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程序,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防止虚报冒领。初审时,应查验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件原件或原始单据。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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