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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二OO六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二OO六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县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县统计局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3.5倍×2人。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01元,2006年双方当事人为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72107元;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378元,2006年双方当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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