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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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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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