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这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计利润率幅度,设区市市区为8%—15%,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5%—10%。具体执行利润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房地产行业的经营利润水平在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的预计利润率报省国税局备案。执行利润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润率幅度标准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预售款收入X预计利润率X适用税率 第三条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