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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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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规范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政策,通过农牧民缴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参合农牧民医疗费实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筹集、管理,纳入本“县(市、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由农牧民个人缴费收入、医疗救助缴费收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农牧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缴纳的资金收入。
  医疗救助缴费收入是指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基金为无力缴费的医疗救助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救助缴费收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收入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镇)、村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和本县(市、区)基金的补充补助收入。
  各级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财政按规定对基金的补助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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