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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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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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