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市局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1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