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丰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大丰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有能力正常缴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专项统筹基金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维持现行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2]15号),即每人每年仍按7000元的标准筹集,继续由所在单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