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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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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06〕11号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确保“跻身百强城市”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就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鼓励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分档递增奖励。以海关年度统计为依据,按企业出口市本级产品的规模分档给予奖励。出口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不计奖,出口5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部分,每万美元奖励400元人民币;200—400万美元部分(含4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550元人民币;400—500万美元部分(含5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600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7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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