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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93号)和《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96号),自2001年4月和8月颁布实施后,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上述两个文件已到期,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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