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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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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国税政[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6]10号
 
 
各科室、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诸暨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类管理的类别划分及标准。
  根据企业规模、纳税信誉、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 A、B、C三类。
  (一)A类纳税人为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纳税贡献大、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诚信度高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实行A类纳税人管理:
  1.已取得A级(含)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
  2.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虽达不到100万元但已列入我局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能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能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税金、费用、利润等,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2)能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其他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能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
  (4)能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按时足额入库税款;
  (5)未发现以前年度偷税、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二)除A、C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B类纳税人,即一般企业。
  (三)经营规模小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为C类纳税人(即核定征收企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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