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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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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6] 第8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属税法规定的生产性企业,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但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1991年7月1日《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201号)的规定办理。即2002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开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原则上可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在2004年度以前已获利的企业根据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可按规定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二、对前期处于亏损,从2005年度开始获利并申请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企业,需逐年依程序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2003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再减免地方所得税,但对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普通住宅的开发)以及经济适用房、高校学生公寓等开发经营项目,确需给予支持照顾的,在一定期限内,逐年经市州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四条 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3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待该项房地产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冲减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预计利润率幅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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