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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延期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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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延期执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省物价局、司法厅修订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该标准执行两年来,对规范律师机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决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以前,该收费标准(见附件)延期执行一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各律师事务所须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06年2月20日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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