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单位应按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工作。
  2、对无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且能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