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单位应按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工作。 2、对无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且能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