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发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清府[2006]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直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辖区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赠的款、物;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公室;受益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