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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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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检测机构检测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固体废料掺加量比例的准确无误,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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