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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富民兴攀”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统筹城乡发展的“十一五”规划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  就业是民生之本。加强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就业优先”和“富民优先”,把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作为第一责任,按照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确保各项就业政策和增收措施落到实处,大力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使全市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  (二)工作目标
  今后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坚持“同等条件,本地优先”的就业指导原则,帮助我市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广大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以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目标。
  二、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就业统筹协调发展
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  1、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  2、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予以注销。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  (二)税费减免政策
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  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无息借款政策
  1、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3、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无息借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贷款回收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  4、本市农民进城务工或就近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急需少量启动资金的,从小额无息借款中予以扶持,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的“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2、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稳定性和鼓励自谋职业。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4045”人员(2008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下同)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已进行就业登记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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