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西藏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实施范围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四、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依法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月止。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范围内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比例为20%。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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