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政(2006)3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8日印发的《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见市政办(2005)144号文)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办法停止使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