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 (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 (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